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沿海市(地)、县(市、区)按有关规定每年地方财政总支出的百分之一投入林业的资金,应当优先安排防护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防护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