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