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