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