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人员的征招、培训、管理,消防装备配置及所需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保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