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