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增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