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