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内用火;其他建筑内确需用火的,应当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