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内用火;其他建筑内确需用火的,应当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