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产权人将建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明确其与使用人之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