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同一建筑物有多个产权人的,产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产权人共同负责。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