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