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