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五条有效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