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四条有效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