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三条有效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