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二条有效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