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一条有效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