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