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