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