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十七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收集提供职业供求信息;(二)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三)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四)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和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六)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