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