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七)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