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和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发布招用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