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驻军(警)部队、农(牧、林)场及村(牧)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做好草原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