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六条有效县、乡镇(以下简称“乡”)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公约,并定期发布草原火险预报。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