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四条有效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州、县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草原防火工作,依法督促检查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