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原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气象、电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共同做好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