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原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气象、电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共同做好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