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分别由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措施得力,连续10年未发生草原火灾的乡;(二)发生草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扑救,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三)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扑救草原火灾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六)与纵火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