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分别由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措施得力,连续10年未发生草原火灾的乡;

(二)发生草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扑救,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三)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扑救草原火灾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

(六)与纵火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