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防火管制区随意用火的,责令其纠正并给予50元的罚款。

(二)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造成火灾隐患的;有火险经劝阻仍不清除的;拒绝或者防碍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其给予警告,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三)故意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处以防火设施设备价值1倍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要求修筑倒灰坑致使余火复燃而发生草原火灾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五)无行为能力人随意用火而发生草原火灾的,对其监护人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