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乡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农牧防火行政主管部门:(一)威胁居民点和重点设施的;(二)跨省、州(市)县界的;(三)威胁原始森林生态安全的;(四)超过一小时尚未扑灭的;(五)造成人员伤亡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