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采取扑救措施,并及时向就近的村(牧)民委员会或乡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就近组织当地军民进行扑救,必要时向邻近或上级政府求援,并报上一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