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使用枪械、爆破等可能引发火灾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枪械、爆破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草原监理机构应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检查。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