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特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站场、候车亭、站台、站牌、站务用房以及调度(控制)中心、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等设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