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的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线路运营权手续并重新确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线路运营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