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授予线路运营权的;(二)不履行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建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或者对乘客投诉不予受理和答复的;(四)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