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电、供水、燃油(气)供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用电、用水、用油(气)和通信需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