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车票价格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贴。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者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补贴、补偿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