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线路管理权限持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

(二)车辆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尾气排放等标准;

(三)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票价、线路编号标识、经营企业名称等;

(四)无人售票车辆设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或电子读卡机;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六)车辆整洁卫生,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经营者应当在新购置的公共汽车上安装电子监控系统。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