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二)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三)建立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运营安全;(四)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服务状态;(五)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六)执行规定的运营价格,并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