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