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