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线路运营权的经营者核发线路运营授权书。

线路运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线路运营权的授予;

(二)从事公共汽车运营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

(三)线路运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四)线路配置车辆的最低数量和最高数量额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