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优化配置水资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境内水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包括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径流量调蓄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