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禁止非法获得取水权。

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凿井许可证时,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