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禁止非法获得取水权。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凿井许可证时,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