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水资源论证和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因扩建加大取水量时,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