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从北川河的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跨县调水和界河取水以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符合取水条件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