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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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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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