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